(2012)经开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淑清、于明禹与被执行人丛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清,于明禹,丛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经开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清,女,汉族,1946年10月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申请执行人于明禹,男,汉族,1949年9月2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丛宝明,男,汉族,1963年2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申请执行人张淑清、于明禹与被执行人丛宝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7月2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撤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经开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延东审 判 员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