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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1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来、刘亚丽等与许广杰、许继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来,刘亚丽,胡某1,胡某2,许广杰,许继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274号原告:杨来,女,1951年4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系受害人胡明亮之母。原告:刘亚丽,女,198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受害人胡明亮之妻。原告:胡某1。法定代理人:刘亚丽。原告:胡某2。法定代理人:刘亚丽。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广杰,男,1991年1月11日生,住长葛市。被告:许继超,男,1975年1月1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来、刘亚丽、胡某1、胡某2与被告许广杰、许继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来、刘亚丽、胡某1、胡某2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来、刘亚丽、胡某1、胡某2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来、刘亚丽、胡某1、胡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许广杰、许继超承担。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曹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