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海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与姜巍、姜寿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姜巍,姜寿伟,青岛浩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增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强,由成梁。被告:姜巍,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琰。被告:姜寿伟。被告:青岛浩飞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与被告姜巍、姜寿伟、青岛浩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承担。审判长 孙贤松审判员 曲孟敏审判员 修立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振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