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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海民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与姜巍、姜寿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姜巍,姜寿伟,青岛浩飞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694号原告: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徐增虎,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强,由成梁。被告:姜巍,农民。委托代理人:周琰。被告:姜寿伟。被告:青岛浩飞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与被告姜巍、姜寿伟、青岛浩飞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由原告烟台市海阳公路管理局承担。审判长  孙贤松审判员  曲孟敏审判员  修立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振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