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倴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肖长明等51人与刘建明奶款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长明等,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倴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肖长明等51人。申请执行代表人:肖长明,男,1958年04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肖长明等51人与刘建明奶款纠纷一案,申请人肖长明等51人与被执行人刘建明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倴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香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