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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裁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管利珍与陈文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利珍,陈文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裁字第1423号原告:管利珍,男,1979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陈文明,男,1975年8月12日生,汉族。原告管利珍诉被告陈文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管利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效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传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