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魏县计生局申请执行江某某、聂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某某,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江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聂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0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006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胡鸣潇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合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