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魏华晨与邵永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华晨,邵永双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洮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魏华晨,洮南市人,干部,现住洮南市。被告邵永双,住址:洮南市,现下落不明。原告魏华晨诉被告邵永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华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洮南市公安局工人,他能办理汽车驾驶证,为此,不少人找他办理,原告有八个朋友要办汽车驾驶证,他们按照不同车证前述将办证费交给原告,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条。被告即未办证又未退钱。因钱是通过原告手交给被告的,当被告不退钱时,原告已将办证费退给8个朋友。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办证费17800.00元及利息。被告邵永双未到庭应诉、答辩。庭审中,原告提供了被告邵永双于2006年10月24日出具的欠条一枚,证明被告欠款17800.00元的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由上,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告的朋友八人欲办理驾驶证,经由原告魏华晨交给被告邵永双办理车辆驾驶证款17800.00元,被告没有将该款项交付有关部门,因此驾驶证未办理。2006年10月2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枚,但此款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17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本���认为:被告未将原告给付的办理车辆驾驶证款交付有关部门,致使驾驶证未能办理,有被告出具了欠据证实。被告应将欠款返还原告,但因双方没有利息的相关约定,故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邵永双返还原告欠款人民币1780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0元、保全费220.00元、公告费260.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崔伟东审 判 员 刘 慧人民陪审员 汪 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