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行执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魏县计生局申请执行赵鹏羽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赵鹏羽;杜红英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行执字第895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赵鹏羽。被执行人杜红英。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0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006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胡鸣潇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合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