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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桂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168号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哲英。委托代理人童志吉。被告沈桂花。原告金华市和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桂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海碧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