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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经开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新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经开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沈阳新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申请执行人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新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沈阳贝尔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申请终结该案此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经开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延东审 判 员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