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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营信用社与被告马本生、魏仁伦、张建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营信用社,马本生,魏仁伦,张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营信用社。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彭营乡府前街。代表人:梁静雅,该社主任。被告:马本生,男,生于1956年6月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彭营乡冯营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60606551X。委托代理人:XXX,河南省镇平县司法局安子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魏仁伦,男,生于1952年7月21日,汉族,职工,住河南省镇平县彭营乡府前街2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5207215517。委托代理人:张晓东,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建国,男,生于1979年12月13日,汉族,干部,住河南省镇平县涅阳街道办事处府前街。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912131311。委托代理人:王芬杓,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彭营信用社与被告马本生、魏仁伦、张建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丁国志审 判 员  王彦伟人民陪审员  谢 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