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08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与被告张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张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0875号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委托代理人徐俊杰,被告张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金星街5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与被告张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安捷客运有限公司沈北客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雪松代理审判员 宋晓东人民陪审员 范维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议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