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柴爱增与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爱增,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柴爱增,女。委托代理人刘占海,男。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柴爱增申请执行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5日作出(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2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2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6月3日向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柴爱增支付案件款1022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270元;被执行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王石凹煤矿现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220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