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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师某某诉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榆民一初字第00114号 原告师某某。 被告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蔚 二O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