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师某某诉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榆民一初字第00114号 原告师某某。 被告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某与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师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蔚 二O一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