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法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542号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申请人白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9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给付白某某子女抚养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将应执行的给付白某某的子女抚养费5000元履行完毕,全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终结。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白某某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崇理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