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驿民初字第25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明强与李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强,李春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驿民初字第2509号原告杨明强(又名杨强),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杨漫涛,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海,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杨明强与被告李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4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李春海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明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虎审判员 李胜利审判员 梁中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