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泊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单世杰与孙培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世杰,孙培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泊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单世杰,农民。被告孙培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庆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康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