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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高民初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263号原告夏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良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