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高民初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夏某某诉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高民初字第0263号原告夏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赵德怀,江苏唯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海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良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