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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胥某与刘某、王某甲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某,刘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胥某,女,193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郝树江,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某甲,女,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某乙,女,199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胥某诉被告刘某、王某甲、王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9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胥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0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梁海彬审判员  李立艳审判员  梁玉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马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