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82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何x与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828号原告何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xx,男,汉族,系原告之父。被告李x,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孔xx,男,汉族。原告何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向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年龄相差较大,婚后双方性格差异也较大,无共同语言,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亦对家庭不负责任,且在工作上也无上进心。现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子李xx由被告抚养。被告辩称:他与原告自由恋爱后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生活中虽因琐事曾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后他愿改正缺点与不足,愿与原告好好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同年11月双方便开始同居生活。2006年10月5日,生育儿子李xx。2006年11月5日,原、被告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3月15日,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初双方关系较好。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曾因照管孩子、家庭经济问题及其他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致使夫妻关系受到一定的影响。2012年7月初,原、被告相约去原告父母租住的房屋,因原告迟到,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并在原告胳膊处拍打了一下,双方产生了矛盾。2012年10月,原、被告又因孩子上学问题产生矛盾,至此以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农历正月初七,被告及其媒人、亲属曾到原告娘家劝说原告和好回家,但被原告拒绝。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承认自己生活中存在缺点和不足,但表示愿意改正,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育有一子,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补办结婚登记后原、被告曾因照管孩子、家庭经济问题及其他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进一步加强沟通和交流,互谅互让,被告改正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共同搞好家庭生活,夫妻关系仍可改善,现原告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草率,故对其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x要求与被告李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