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朱香华与苏照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香华,苏照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朱香华。被执行人苏照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昌邑市人民法院(2011)昌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苏照刚欠申请执行人王洪升财产折款7984元,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内付清。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垫付诉讼费250元,并承担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于2013年4月19日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苏照刚银行存款85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苏照刚相当于8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姜桂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建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