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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执字第34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杨爱英与秦小峰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英,秦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松执字第3495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松执字第3495号申请执行人杨爱英,1977年12月23日生,侗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秦小峰,男,1983年9月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杨爱英诉被告秦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的(2012)松民一(民)初字第8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秦小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杨爱英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秦小峰支付借款50,000元。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但来院表示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证明自己无力还款,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松江区中山街道五龙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显示被执行人现无业,配偶也无业,均待业在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爱英与被执行人秦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建华执行员  白志中执行员  陈长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伏玉玲审判长  黄文昭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陈长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