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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程木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王日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木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王日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468号原告:程木兰。委托代理人:方茂林,宁国市甲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军,经理。被告:王日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木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王日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木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1元,减半收取1910.5元,由原告程木兰承担。审判员  郑在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启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