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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倴执字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蔡自红与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自红,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倴执字424号申请执行人蔡自红,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蔡自红与刘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和解。被执行人刘建明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0)倴民初字第851号民事主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习学军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庆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