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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朱长太与王喜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长太,王喜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夏民初字第913号原告朱长太。委托代理人郭河新,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喜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南段。代表人夏文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红亮,该公司员工。原告朱长太与被告王喜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郭河新、被告王喜营及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红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4日7时30分,原告在北会路歧河乡朱三楼村北小桥南十米处散步时,由被告王喜营驾驶的豫N×××××号轿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碰倒致伤。该事故经夏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喜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夏邑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四十余天,花去医疗费二万三千余元。原告的损伤经鉴定已达九级伤残,但被告却不履行赔偿义务。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法医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5万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喜营辩称,其驾驶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损失应由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其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23398.65元,保险公司应直接支付给我。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辩称,愿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损失,诉讼费、鉴定费保险公司不承担。被告王喜营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同意赔付被告王喜营。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2012年11月24日被告王喜营驾驶豫N×××××号轿车行驶到北会路歧河乡朱三楼村北小桥南十米处时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被告王喜营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2、豫N×××××号轿车的行驶证、王喜营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王喜营属有证驾驶。3、原告住院病历四页及诊断证明、出院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44天的事实。4、医疗费发票二张,证明原告受伤住院治疗44天,花去医疗费23398.65元。5、鉴定书一份,证明原告损伤已达九级伤残,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6000元。6、法医鉴定费票据二张,证明原告支出鉴定费1540元。7、保险单二份,证明豫N×××××号轿车在第二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8、夏邑县中医院出具的护理证明一份,证明原告因伤情严重,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9、交通费票据11张、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为检查伤情支出交通费1100元。被告王喜营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的申请,本院依职权委托商丘商都司鉴所作出(2013)临鉴字第1302499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申请重新对原告伤情再次鉴定的结论为9级伤残。经庭审质证,被告王喜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1、2、3、7没有异议;对证据4医疗费应在交强险10000元范围内承担,而且在医保用药范围内承担,门诊票据原告没有提出证明该票据为本案事故发生所支出,该公司不承担;对证据5有异议,后期治疗费鉴定意见不确定,应不予支持。对证据6不属于保险公司承担范围。对证据8护理证明出具形式不合法,公章不清晰,达不到原告需要二人护理的证明目的。对证据9交通费票据形式不合法,没有加盖公章,证据不真实。对本院依职权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认为司法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等级过高,与原告的伤情不符,应再次重新鉴定,并由原告支付鉴定费。经庭审查明,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2、3、7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及来源合法,二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医疗费票据是原告住院治疗医院出具的正规票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伤残鉴定书与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申请本院委托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进行的重新鉴定结论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6鉴定费票据系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8是夏邑中医院根据原告伤情出具护理证明,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交证据推翻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9交通费票据,均是原告为复查伤情必然支出一定交通费用,但其提交的票据费用过高,本院酌定600元,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对本院委托商丘商都司法鉴定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不成立,本院对该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依据上述认定的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1月24日7时30分,原告在北会路歧河乡朱三楼村北小桥南十米处散步时,被被告王喜营驾驶的豫N×××××号轿车碰倒致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夏邑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2年11月24日至2013年1月13日,住院期间原告需要二人护理,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23398.65元,已由被告王喜营垫付。原告右下肢损伤经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已达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6000元,原告支出鉴定费154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委托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临鉴字第13024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朱长太的损伤已达9级伤残,被告中华联合财险公司支付鉴定费1500元。该事故经夏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喜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朱长太无事故责任。被告王喜营驾驶的豫N×××××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限额3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喜营驾驶的豫N×××××号轿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夏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喜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朱长太无事故责任。被告王喜营驾驶的豫N×××××号轿车在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王喜营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首先由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朱长太的各项赔偿费用为:1、医疗费23398.65元;2、护理费30元/天×44天(住院期间)×2人=2640元;3、误工费140天×7524.94元/年÷365天=2886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44天(住院期间)=660元;5、营养费10元×44天(住院期间)=44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系农村户籍,损伤为9级伤残按照2013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7524.94元/年×7×20﹪=10534.91元;7、精神抚慰金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酌定支持10000元;8、后期治疗费6000元;9、鉴定费1540元;10、交通费酌定支持600元。以上各项赔偿费用共计58699.56元。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医疗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30498.65元之中的10000元,在伤残死亡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6660.91元。对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各项限额内的损失20498.65元。由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朱长太;因被告王喜营已为原告朱长太垫付23398.65元;故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只需赔偿原告朱长太33760.91元。被告王喜营已垫付的款,可以向被告中华联合商丘支公司理赔。原告为鉴定伤残支付的鉴定费1540元,由被告王长喜负担。被告中华联合商丘公司辩称,再次申请对原告的伤情重新鉴定及费用由原告承担,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赔偿原告朱长太各项损失33760.9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王长喜赔偿原告朱长太鉴定费15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由被告王喜营负担400元原告朱长太负担3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登魁审判员  李月华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彭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