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少敏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根意,刘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349号申请人李根意,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扶沟县。被执行人刘少敏,男,1991年7月6日生,汉族,住西华县。李根意诉刘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西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根意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书敏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西民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平德审判员 :刘海勇审判员 :齐军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少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