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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5577-5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爱可配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5577-557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袁以立。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可配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立铎,该司董事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纠纷三案,深公积金责限(2012)01-2号、深公积金责限(2012)01-11号及深公积金责限(2012)01-1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5577号案确定被执行人为其职工汪伦恩补缴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合计7839元;5578号案确定被执行人为其职工陈国海补缴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合计14359.02元;5579号案确定被执行人为其职工戴玺补缴应缴存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合计5015.4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爱可配菜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7213.42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