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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胡建林与绍兴县功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建林;绍兴县功佳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301号原告:胡建林。委托代理人:王卫兴、喻磊。被告:绍兴县功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天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林诉被告绍兴县功佳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功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林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功佳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元,减半收取1,1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合计2,23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建军审 判 员  黄茂树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