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德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姜陈芝与张文胜、张文兵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姜陈芝;张文胜;张文兵;沈松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民初字第320号原告姜陈芝。委托代理人唐盛红。被告张文胜。被告张文兵。被告沈松根。委托代理人王文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公司。负责人朱新明。委托代理人熊兴群。本院在审理原告姜陈芝与被告张文胜、张文兵、沈松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陈芝于201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文胜、张文兵、沈松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也无违反法律和其他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陈芝撤回对被告张文胜、张文兵、沈松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5元减半交纳527.50元,由原告姜陈芝负担。审 判 员 柯菊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亚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