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法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苏伟、高国峰、李佳、金玉兵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69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被执行人苏伟。被执行人高国峰。被执行人李佳。被执行人金玉兵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苏伟、高国峰、李佳、金玉兵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苏伟、高国峰、李佳、金玉兵名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马志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