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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城执字第927-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学勇与被执行人纪新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3)德城执字第927-5号申请执行人宋学勇,男,1972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向阳路166号3号楼1单元301号。被执行人纪新民,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原住德城区新湖南路94号华海湾公寓A号楼4单元3层302号(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德城商初字851号民事判决书,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应立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纪新民工资30万元(每月提取工资2000元)。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张宗巨审判员  夏丽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