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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振和与被上诉人李中臣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振和,男,1952年5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白敬喜,信阳市平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臣,男,1963年3月9日,汉族,个体户上诉人周振和因与被上诉人李中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白敬喜,被上诉人李中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振和预交的上诉费1300元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旭审判员 崔仁海审判员 罗华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姚 涛—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