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鄄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8-11-24
案件名称
秦继红与鄄城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秦继红;鄄城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鄄行初字第23号原告秦继红,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秦统华,男,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委托代理人秦宪立,男,1966年2月13出生,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告鄄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金林,局长。原告秦继红诉被告鄄城县国土资源局要求信息公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同意。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金审 判 员 崔 浩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