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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石民初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李宗卿与陈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卿,陈学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石民初字第0325号原告李宗卿,居民。被告陈学广,居民。原告李宗卿与被告陈学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宗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学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宗卿诉称,2006年4-6月份,被告分四次共向原告借款46000元,至今未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6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学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至6月,被告陈学广因家庭开支缺乏资金,多次向原告李宗卿借款。2006年6月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共向原告借款46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条,今从李宗卿处借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正,还款日期2011年6月1日。逾期不还,从借款首日计算年利率30%,借款人:陈学广,借款日期:2006年6月1日,证明人:李萍”。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原告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认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过高,当庭同意适当降低,降低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06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原告李宗卿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陈学广多次向原告李宗卿借款共计4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李宗卿要求被告陈学广偿还借款4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学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宗卿借款本金4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被告陈学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由被告陈学广承担。该费用原告李宗卿已预交,由被告陈学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李宗卿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陈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