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威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谷城民三初字第00151号原告陈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谷城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谷城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黄春雷,系谷城营销服务部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襄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曹辉,系大地保险襄阳中心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陈威诉被告谷城营销服务部,大地保险襄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大地保险襄阳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公司所在位置是襄阳市樊城区,依被告所在地管辖,本案不应由谷城县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签订地也不在谷城。3,本案所涉车辆所在地也不在谷城。4,本案所涉保险合同履行地也不在谷城。综上,本案谷城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请求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陈威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告在谷城县人民法院同时向被告谷城营销服务部,大地保险襄阳中心支公司提起诉讼,被告谷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在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路,被告大地保险襄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襄阳市高新区园路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选择了在被告谷城营销服务部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告大地保险襄阳中心支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书银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