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陕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曹秀珍、王启飞、闫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曹秀珍,王启飞,闫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67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秀珍,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启飞,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颖,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市双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曹秀珍、王启飞、闫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天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四终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951088.95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6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石东彦执行员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