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严修根与刘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修根,刘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严修根。被告刘国荣。原告严修根诉被告刘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严修根不能提供被告刘国荣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国荣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严修根提供被告刘国荣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修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