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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严修根与刘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修根,刘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461号原告严修根。被告刘国荣。原告严修根诉被告刘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原告严修根不能提供被告刘国荣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国荣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严修根提供被告刘国荣的送达地址不明确,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严修根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书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