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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吴╳╳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XX,吴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民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徐XX。被执行人吴XX。申请执行人徐XX与被执行人吴XX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徐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3年7月9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于2013年7月15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龙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革审 判 员  陈胜龙审 判 员  秦先忠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廖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