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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法执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王付营申请执行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文法执字第683号申请人王付营,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进。本院在执行王付营申请执行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安阳泽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款24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刘立铭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郭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