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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18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石华与张启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石华,张启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827-1号原告赵石华,居民。被告张启德,居民。本院审理的原告赵石华与被告张启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