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8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赵石华与张启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石华,张启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827-1号原告赵石华,居民。被告张启德,居民。本院审理的原告赵石华与被告张启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兆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单秋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