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执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书成与王少飞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219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成。被执行人王少飞。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张书成与被执行人王少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标的额为33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出具的(2013)即民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月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