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378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张x与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3783号原告张x,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景xx、王x,xx市xx区xx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xx,男,汉族,住该村。原告张x与被告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何向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她与被告相识时间较短,仓促结婚,双方没有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被告与她经常因琐事发生吵打,且对她进行人身限制、电话监视,导致她身心俱疲。双方自2013年4月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请离婚,子付x由原告自行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辩称:原告所讲对她实施人身限制和电话监视均不属实,他与原告生活中关系较好,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吵打,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之间也无大的矛盾,现在孩子尚小,他愿意改正自身的缺点和不足,愿与原告好好生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原、被告自由相识恋爱,同年4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16日生育儿子付x。登记结婚初期双方关系较好。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曾于2007年农历年底、2008年、2012年11月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双方发生过吵打。2013年4月3日,被告因发现原告手机里有一段与其他异性的录音,便怀疑原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双方当天发生了吵架,被告用碗将自己头部砸伤,原告将被告送至西安521医院包扎治疗,两三天后原告以回娘家为由离开被告家,双方遂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表示愿在今后的生活中改正自己的缺点与不足,坚决不同意离婚。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使本案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户口本等材料在卷佐证,已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长时间关系较好,近年来原、被告偶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进一步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信任,互相理解、互谅互让,被告改正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共同搞好家庭生活,夫妻关系仍可改善,现原告一味地坚持离婚,显属草率,故对其诉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稳定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要求与被告付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50元,其余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何向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