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淮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淮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息县司法局包信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刘晓莉),女。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某及代理人杨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我和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9月23日生育长女杨汝慧,2004年10月14日生育次女杨浦慧,2006年3月10日生育长子杨恩惠,现都由我抚养。婚后,两人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生气,被告从2011年独自外出务工,三个年幼的孩子一直由我抚养。现起诉要求抚养三个小孩,由被告刘某某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刘某某辩称,我要求抚养两个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我们分居是事实,我是被原告打走的。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11月26日举行典礼并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9月23日生育长女杨汝慧,2004年10月14日生育次女杨浦慧,2006年3月10日生育长子杨恩惠,现均由原告杨某某抚养。2011年7月21日两人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刘某某独自外出至今,两人一直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之间系同居关系。两人同居期间所生两女一子,现一直由原告抚养。为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以不改变小孩现有的生活坏境为宜,即小孩继续由原告抚养。因此,对原告要求抚养小孩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长女杨汝慧、次女杨浦慧、长子杨恩惠由原告杨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每人150元整,共计人民币450元。限被告刘某某于每年的1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小孩抚养费,至小孩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峰审 判 员  王俊杰人民陪审员  柳亚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