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庆与被告周口市旭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庆,周口市旭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59号原告张国庆,男,195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柯应时,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旭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娄际堂,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庆与被告周口市旭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因吴贵欣、毋红霞起诉确认周口市旭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正在审理中,该案的审理结果与本案的审理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陈晓军代理审判员 王春华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康峰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