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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行审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市气象局与西安冠丰置业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气象局,西安冠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4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未行审字第0101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号。法定代表人罗慧,局长。委托代理人丁旭辉,男。委托代理人闫永林,男。被执行人西安冠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户县原人民路小学内。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古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气象局因被执行人西安冠丰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西)气罚(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位于西安市户县人民小与沣京路十字东南角开发建设的“七彩晨楼”项目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擅自交付施工,该行为违反了《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西)气罚(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气罚(2013)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现由被执行人西安冠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波代理审判员  党盟盟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