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卡刚与王泊发、张建琴、王卫良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卡刚,王泊发,张建琴,王卫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高卡刚,男,195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泊发,男,196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张建琴,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卫良,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高卡刚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泊发、张建琴、王卫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泊发、张建琴、王卫良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王泊发给付申请人27000元后,三被执行人至今再未履行义务。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王泊发、张建琴、王卫良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高卡刚亦再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泊发、张建琴、王卫良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 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