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240)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副食品果品总公司,邯郸市茶叶公司,刘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复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副食品果品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宝忠,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邯郸市茶叶公司。法定代表人闫付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月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副食品果品总公司、邯郸市茶叶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月英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已将本案执行的标的物及被执行人赔偿的经济损失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2)复民初字第1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瑞审判员 张岩峰审判员 吴 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荣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