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民二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贡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贡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张建军,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贡志红,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3年8月10日以无法查找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建勇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高 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