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张建军与贡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贡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张建军,男,196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被告贡志红,女,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国于2013年8月10日以无法查找被告下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建勇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高 锐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