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矿民一初字第002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矿民一初字第00259号SHAPE*MERGEFORMAT原告胡某某,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无业。被告高某某,女,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无业。本院于2013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审判员张丽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6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1987年10月15日生长女胡亚琼,1995年7月25日生次女胡亚茹。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被告为人固执又不明事理,夫妻间难以沟通和交流,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结婚不到一年就闹离婚,虽然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和好,但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睦,日常生活仍然冲突不断,被告经常将家庭矛盾公之于众,导致夫妻矛盾不断加深。原告之所以与被告维持婚姻关系,主要是因为两个孩子年幼需要抚养,迫于无奈与被告凑合度日。2011年初双方曾经协议离婚但是因为财产问题未能协商成功,但夫妻感情已经不存在,2012年11月原告向矿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判决后,原被告双方的关系未改善,双方继续分居,没有和好可能。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继续维持已经没有意义,故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辩称,我们感情挺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86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农历1987年10月15日生大女儿胡亚琼,现已工作,并已结婚;1995年8月20日生二女儿胡亚茹,现在石家庄工作。2012年7月左右,原、被告因发生矛盾分居生活。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情况已经当庭查明并记录在卷。以上事实有双方的当庭陈述及本院对双方的询问笔录在案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结婚至今已有将近27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双方共同抚育两个女儿成人,同甘共苦、相互扶持,有一定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在生活中发生摩擦,但并没有大的矛盾。并且原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如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双方多年的感情,和好是有希望的。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伍侠SHAPE*MERGEFORM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