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章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0
公开日期: 2014-01-03
案件名称
李云华与王业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章民初字第804号原告李xx,女,生于1954年1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王xx,男,生于1952年12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76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现均已成年。1993年,被告去东北联系业务,音讯全无,至今未归。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xx在答辩、举证期间,未予答辩、举证。经审理查明,1、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76年1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良好。1976年12月21日生育长女王x甲,1986年7月9日生育次女王x乙,现均已成年。2、1993年,被告所在村开办榨油厂,被告负责给厂里联系大豆。在一次到东北出发后至今未归,只在当年向村里打过一次电话。截至原告起诉时,被告已二十年未在家居住,亦未与原告联系。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章丘市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2份、户口本一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婚姻需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许离婚的法定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建立婚姻关系,婚后感情良好,并生育两女。但被告自1993年去东北出发后一直未归,至今二十年未在家居住,且除了当年有过一次电话联系之外,至今也未与原告联系,音信全无。被告多年对原告及女儿不管不问,长期不尽家庭义务,据此本院认定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审���员王玲代理审判员 张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宁